(2016)内05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齐与被执行人任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齐,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骆齐,男,蒙古族,个体,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任军,男,满族,职工,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骆齐与被执行人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