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俊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832号原告: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张鲜,该公司经理。被告:钱俊忠,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才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浩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