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倪慧与张献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慧,张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倪慧,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献亮,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倪慧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6)豫0581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审查,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张献亮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朝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