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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致富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张法银,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A幢506室。法定代表人:施海亚,该××总经理。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623-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623-09号裁决]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