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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麟和与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麟和,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822号原告:王麟和,男,生于1994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官渤。本院受理原告王麟和与被告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麟和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麟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麟和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