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史宝华与陈步霞、刘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华,陈步霞,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宝华,女,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步霞,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刘洁,女,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351.6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洁相当于21351.66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冯立新、肖桂萍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少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