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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6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秀刚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06刑初41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秀刚(绰号“阿三”),男,1979年11月0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秀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决定立案受理,并采纳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秀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胡秀刚在万宁市长丰镇七甲村委会新堆村郑**的家中与郑一起吸食毒品时,贩卖1小包毒品给郑**,得赃款人民币50元。郑**购买到该包毒品后未及时吸食而放在家中。5月31日,万宁市公安局牛漏派出所民警抓获郑**时,在其家中房间的桌子上扣押到该包毒品;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胡秀刚在万宁市东和农场丰收队橡胶园一废弃的槟榔加工点里,贩卖1小包毒品给黄**,得赃款人民币5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在万宁市兴隆农场大自然家私城后面的汽车修理厂附近将胡秀刚和黄**抓获,从胡秀刚身上缴获毒品9小包和人民币105元,从黄**身上缴获其刚向胡秀刚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鉴定,从胡秀刚身上缴获的9小包毒品,其中2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4克,7小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57克;从黄**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2克;从郑**处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1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秀刚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还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物证(扣押的毒品、毒资)、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人郑**、黄**的证言、被告人胡秀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秀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二次,贩卖数量甲基苯丙胺0.54克、海洛因0.73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胡秀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缴获的毒资人民币105元已由公安机关缴存财政专户,应予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秀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3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资人民币10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万宁市公安局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川 dqnl37uazzrcbdacbl 案件唯一码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婷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核:何川 撰稿:何川 校对:谢婷华 印刷:黄静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3日印刷 (共印13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