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长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308号移交执行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长明。本院在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郭长明罚金刑一案中,查明:1、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郭长明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被执行人郭长明现在江北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长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移交执行单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高春兰审判员 田芳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