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南月霞与徐泉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月霞,徐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南月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20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徐泉银,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6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区,居民。南月霞与徐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050元,诉讼费337元,执行费411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泉银外出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泉银外出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