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653号原告: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