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红光与张红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光,张红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68号原告:张红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旗。张红光诉张红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张红光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