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汤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54号罪犯汤霞,女,汉族,大学文化,1977年2月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京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3年4月19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5855号、(2013)宁刑执字第1552号、(2014)宁刑执字第60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汤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汤霞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缴纳,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