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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赵和平与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平,何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799号原告:赵和平,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昌县。被告:何平华,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和平与被告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和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平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银河东路369号翠湖名都住宅区8栋四单元201室、202室的房屋2套(申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其妻陶红梅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04号8栋一单元201室(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私有房产一套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陶红梅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04号8栋一单元201室(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住房1套;二、查封被告何平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银河东路369号翠湖名都住宅区8栋四单元201室、202室的房屋2套;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世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