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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郭某某),女,1965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12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2015年8月至案发任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8日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房屋拆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4年10月14日收受王某甲现金40万元,后主动退还王某甲20万元;于2015年下半年收受王某甲现金3.5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房屋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东平、化庄片区以及闸东片区烟厂围墙以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简称向阳南路拆迁项目),涉及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被告人李某甲时任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胡桥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在协助颍东区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甲现金2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甲在胡桥社区租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属于被拆迁范围。在该处房屋拆迁完毕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王某甲又想申请经营损失费和土地赔偿金。为了能将该处房屋的土地认定为工业用地,多获取土地赔偿款,王某甲找被告人李某甲帮忙。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收受王某甲现金40万元,并答应给予帮忙。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还王某甲20万元。2016年4月11日,因胡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倪某甲被调查,被告人李某甲担心事情败露,又退还王某甲20万元。2、2015年下半年,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向阳南路居民的房屋拆迁完毕之后,向阳南路需要修路,胡桥社区对居民的土地重新丈量,王某甲又获得土地赔偿款。王某甲在获得赔偿后,为表示感谢被告人李某甲和倪某乙(已判刑)在拆迁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被告人李某甲和倪某乙7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甲得款3.5万元。2016年4月10日,因担心事情败露,被告人李某甲与倪某乙一起将7万元退还给王某甲。另查明,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中共阜阳市颍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情况说明、阜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证人王某甲、陈某、倪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3.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人、辩护人的上述公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受贿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李田艳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子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