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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771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长利、孔庆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长利,孔庆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771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9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告高长利,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孔庆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长利、孔庆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23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退费273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新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