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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怀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怀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7号罪犯张怀根,男,汉族,大学文化,1953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原系江苏省电力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宁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根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赃款人民币5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怀根不服,提出���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苏刑二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5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怀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刑期至2033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江苏省南京监狱民警秦洁、时国,检察机关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健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张怀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建议法院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张怀根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本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公示期、积分考核、行政奖励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根能够认识自己因私心膨胀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表示只有吸取教训、积极改造才有出路,具有悔罪认识;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张怀根书写���悔罪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怀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怀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2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