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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阳光等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阳光,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赵永明,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2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因被告人王阳光投资经营天霖阁休闲洗浴亏损,店长赵永明和经理史某某向老板王阳光建议洗浴经营卖淫项目,王阳光同意后,以赵永明负责天霖阁洗浴的经营管理、招聘卖淫妇女,史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妇女、向妇女发放卖淫分成的方式,在天霖阁休闲洗浴内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2015年8月22日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天霖阁休闲洗浴”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洗浴内抓获了卖淫妇女王某某、张某某、狄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及嫖客朱某某、马某、金某某、刘某、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阳光于2015年9月23日8时40分许到延边州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永明于2015年9月23日13时50分许到延边州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史某某于2016年3月9日16时许在延吉市高铁站被延边铁路公安处延吉西车站公安派出所执勤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情、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阳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赵永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四、禁止被告人王阳光、赵永明、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经营洗浴、按摩场所或在洗浴、按摩场所从业。五、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朴京哲人民陪审员 张恩惠人民陪审员 迟   传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