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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永华与刘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华,刘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437号原告:高永华,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代桥镇。被告:刘克荣,女,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诉被告刘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