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雅舒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雅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457209-6),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刘锡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雅舒,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雅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雅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雅舒名下的汽车一辆,以及位于宁波市大闸路138弄10号、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张雅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