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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初2582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谢某1,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谢某2;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知多少元,其中银行里的货款归被告所还;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1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2,现在芳香幼儿园读书。婚后两个人的感情不是很好,经常吵架。2011年上半年我想跟我爸爸说我拿他的户口向银行借1万元钱,我准备在乡里开店子,后来我爸爸给我借了之后,要谢某1给我,谢某1拿着钱没有给我不知做什么用了。2013年上半年,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鑫城健康中心上班,没有上多久班,××了,到医院里检查才得知是宫外孕,当时吓哭了,我就跟谢某1打电话,反而得到一句话说是我骗他的,我就跟我姐姐打电话,我姐姐就叫我妈妈给我送钱来,住院需要5000元,交了之后下午动手术,动手术时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动手术完了之后没有见他的人,那时候的我就对他是心灰意冷,心痛如刀割,到晚上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要我在外面取钱去,我回了他一句,对不起,我还没有死,不需要你的钱,他又给我妈妈打电话,要我妈妈到外面去,我妈妈就出去了,给我妈妈两百元钱,他说交住院费,××床上看看我的情况,我妈妈骂了他之后才进来看一眼,我对他是伤透了心,等好了之后,我姐姐要谢某1还钱,他说我没有欠你的,我没有钱给你还,我要他还货款他说他没有钱,问他要钱时,都说没有,就连孩子的生活费也不愿意出,最近几个月,我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没有钱问他借点,他还残忍的拒绝,还辱骂我,我也没有问他借了,就在我妈妈那借,现在我姐买房子要他还钱,他说我和他现在这样,我什么也不想管,还跟别人说要和我离婚去,还说一些难听的话,我和他现在没有沟通的语言,没有和好的可能。即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原告为解除痛苦,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吴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户籍证明一份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谢某1没有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谢某1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法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上半年,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谢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三轮车一辆、自缷货车一辆,原告吴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权利。婚生女谢某2一直跟随原告的母亲(即外婆)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自愿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还是比较好的,虽然感情出现了危机,但是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和好是有可能的。况且本院在给被告谢某1送达开庭传票时,电话告知了被告,被告当即表示不愿意离婚。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