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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陈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陈忠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78号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衡东县吴集镇坪桥村。法定代表人罗忠奇,主任。委托代理人颜伟,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陈忠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陈忠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许文韬审 判 员  稂彬淑人民陪审员  廖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