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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与付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负责人任海波,行长。被执行人付淑华,女,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