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宝祥诉王大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祥,刘起兰,王大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祥,住通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起兰,住通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忠,住白山市。上诉人王宝祥、刘起兰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王宝祥、刘起兰在起诉状中已经提供了王大忠的姓名、性别、住址及联系方式,其提供的信息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婉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