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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炳权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炳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22号罪犯刘炳权,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炳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炳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炳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四次;2015年7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该罪犯为病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炳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炳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