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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钱兴雨诉于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雨,于海,赵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2157号原告钱兴雨,男。委托代理人冯连克,男。被告于海,男。被告赵帅,男。原告钱兴雨与被告于海、赵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兴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连克;被告于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兴雨诉称,二被告在2011年11月20日施工时购买原告日本砖计26800块,每块0.23元,总计人民币6164.00元,半头2935块,计21m3,每立方米130.00元,总计人民币2730.00元,20空心砖19823块,计279.2m3,每立方米115.00元,总计货款32108.00元,2条300块,计150块1立方米合计2m3,每立方米140.00元,总计280.00元,上述货款合计人民币39282.0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尚欠26800.00元。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完工或工程结算后付清全部货款。2015年春节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说2016年1月份付清,现在原告打电话被告拒接。无奈,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8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海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是我个人欠的,我当时在兴城部队飞机场承包工程时从原告处购买的空心砖等建筑材料,总计货款39676.00元。我分四次已经给付原告货款22000.00元,尚欠17676.00元。被告赵帅是我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队任保管员,被告赵帅经手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所欠原告货款应由我个人给付。被告赵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于海在兴城部队飞机场施工时由其保管员被告赵帅经手在原告处购买日本砖26800块,每块0.23元,总计人民币6164.00元,半头砖2935块,计21m3,每立方米120.00元,总计人民币2520.00元,20空心砖(390厘米×190厘米×190厘米)19823块,计279.2m3,每立方米110.00元,总计30712.00元,二条砖300块(规格390厘米×190厘米×90厘米),总计2m3,1立方米单价140元,总计280.00元,上述货款合计39676.00元。经双方口头协商于2013年工程结算后给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于海已分四次给付原告货款22000.00元,尚欠17676.00元,被告于海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于2016年9月5日诉讼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即时给付货款,并承担利息。庭审过程中,被告于海明确表示上述货款由其一人给付,被告赵帅不承担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收据、收条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证据形式及内容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密切关联,可以做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协议,被告于海从原告处购买了建筑施工材料,买卖合同成立,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被告于海,被告于海未能按时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即时将尚欠货款17676.00元给付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故被告赵帅在本案中不承担货款给付义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钱兴雨货款17676.00元,并从2016年4月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帅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0元,由被告于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