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超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邢台超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886号之一原告: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康家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1306114R。法定代表人:褚雪高,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弟、钱梦婷,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超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工业园区(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593576258G。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军、李丽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超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内丘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内丘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邢台超岩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