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学怀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学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375号罪犯董学怀,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学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27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七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64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学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学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学怀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学怀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