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建新、刘子龙等与肇洪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洪章,张建新,刘子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洪章,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新,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上诉人肇洪章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新、刘子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肇洪章上诉称,本案涉及《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廊坊站)》及《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大连站)》两份协议,虽签订合同的主体相同、合同性质相同,但两份协议构成了两个法律关系,故本案实为两个案件,应分别立案。其次《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廊坊站)》协议已终止,双方并无争议,原审法院对《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大连站)》协议无管辖权。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廊坊站)》协议一份,该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凡因本���议或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乙丙合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本案中,乙丙合伙人所在地为河北省霸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庄心妍全国巡回演唱会(大连站)》合作协议,协议未就解决争议进行约定,二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出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