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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申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英英与田飞、黄道玉民间借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英英,田飞,黄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申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英英,女,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飞,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黄道玉,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再审申请人刘英英因与被申请人田飞、原审原告黄道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英英申请再审称:刘英英、黄道玉未向田飞借钱,而是田飞向刘英英、黄道玉借钱。黄道玉向田飞出具的51万元借条,是黄道玉与田飞伪造的,他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侵犯了刘英英的合法权利。具体事实:一是黄道玉与田飞是特别好的朋友,田飞因做生意差钱提出向黄道玉借50万���,刘英英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锦华一段59号4栋2单元12层1202号房屋作抵押,于2012年5月10日向包商银行贷款50万元,当日就打在了田飞的帐户上。因贷款时间是一年,该笔贷款到期后银行催归还,田飞在2013年3月19日打了50万元还给了银行,同月21日,同样以该房屋抵押又贷款50万元借给田飞,该款按田飞的要求打在田飞大姨姐李杰英帐户上。该笔贷款一年到期后,田飞于2014年3月31日打给刘英英的51万元,归还给包商银行,其中多打的1万元,是超过贷款时间后应支付银行的违约金。二是田飞与黄道玉为了实现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田飞向法院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供了黄道玉的电话号码,而未提供刘英英的电话号码,使法院无法通知到刘英英,造成刘英英不能到法院陈述事实。后来法院执行刘英英拍卖其所有的房屋,刘英英到法院来处理找到原承办法官��才知道黄道玉给承办法官说的是刘英英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可以看出,田飞与黄道玉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费尽心机。综上,刘英英未向田飞借钱,田飞与黄道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特请求法院对该案再审纠正。本院认为,刘英英申诉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未向田飞借款这一事实。因此,刘英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英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兴亮审 判 员  田 园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