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利与黄斌、何宏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黄斌,何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102号申请人刘利,男,生于1980年12月26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黄斌,男,生于1981年8月15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何宏君,女,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刘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0日、2014年11月10日及2014年11月30日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50万元,并于2016年2月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但临近借款到期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逃避债务的相关情形。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世纪观邸)A栋11层1102室房屋。刘利以其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城北分理处的存款6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斌所有的位于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世纪观邸)A栋11层1102室(房权证号:荆字第××号)房屋。二、冻结刘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城北分理处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