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民初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429号之二原告周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病情发生变化,需住院进行治疗,特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X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