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6民初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429号之二原告周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永寿县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病情发生变化,需住院进行治疗,特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X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