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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586袁康华与蔡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康华,蔡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586号申请执行人袁康华,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系受害人之夫)被执行人蔡玉娥,女,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袁康华与被执行人蔡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丹导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袁康华已于2013年5月7日,依据相同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2013)丹执字第1191号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康华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袁康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