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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云望、董云久等与王燕平、宜昌市伍家岗区三水厂游泳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望,董云久,吴文才,童以华,田平国,邹泉,陈行彪,宋发寿,王先枝,郑忠梅,肖昌盛,田胜国,王燕平,宜昌市伍家岗区三水厂游泳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1633号原告胡云望,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原告董云久,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吴文才,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童以华,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田平国,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邹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陈行彪,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宋发寿,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原告王先枝,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郑忠梅,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原告肖昌盛,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胜国,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上原告共同代理人周友谊,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燕平,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2:宜昌市伍家岗区三水厂游泳池,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三水厂内)。注册号码420503600046947。经营者吴宜。以上被告共同代理人刘德师,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望等12人与被告王燕平、宜昌市伍家岗区三水厂游泳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望等12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望等12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望等12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云望等12人负担。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