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7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惠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中坝岛玩耍时,途经重庆市华鼎现代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时,将被害人易某停放在该公司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喜马牌摩托车盗走后停放在被告人熊某某家中。易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遂通过QQ群发布帮助寻找自己被盗摩托车的消息,被告人熊某某通过QQ群与易某联系,并将盗窃的摩托车返还易航。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50元。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顺祥1街区A3-33-5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收据、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罗某某、唐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7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退还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