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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尹田坤与胡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田坤,胡冬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2412号原告:尹田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田坤诉被告胡冬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田坤负担。审 判 长  杨亚坤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