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财保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玉梅与广州市信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27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玉梅,广州市信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财保274号之一申请人:关玉梅,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广州市信兴运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志彬。委托代理人:张记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粤0183财保2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广州市信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所有的粤A×××××号重型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信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号重型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巧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