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君与被执行人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王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宋军,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瓦窑沟**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慕志飞,男,生于1985年2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红山驼峰路海龙福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职工。被执行人王立民,男,生于1968年9月25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秦庄路48号金苑小区*号楼***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宋君与被执行人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162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君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本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申请执行费11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