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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念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念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第4901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成设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崔宏鹏,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钢,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鲍念品,女,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鲍念品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