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刘培东、徐书香等与刘培叶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东,徐书香,刘培叶,胡同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5638号原告:刘培东,男,194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原告:徐书香,女,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叶,男,1945年1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莒南县。被告:胡同雪,女,1946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培东、徐书香与被告刘培叶、胡同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景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培东、徐书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晓、被告刘培叶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培东、徐书香诉称,原告夫妇曾于1973年前后在坊前镇岳河新村自建住宅一处,后于1984年进行了改扩建。新建住宅共有堂屋六间及院落一处,该房北邻胡同、东邻刘树录、南邻胡同、西邻刘元恩。该房建成后一直由两原告居住使用,2001年两原告搬至儿子刘树鹏住宅居住后该房闲置,闲置期间两被告曾向两原告借住该房约一年。后因村里抽街两原告的六间堂屋被拆除三间,现该处尚有堂屋三间及宅基地一处。2014年岳河新村准备拆迁改建社区居民楼,两原告准备搬回老宅居住时,两被告强行搬回该房居住拒不让出,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房屋一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培叶、胡同雪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二被告现在居住的三间正房及院落一处所有权归被告,二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莒南县坊前镇岳河新村的居民,二原告、二被告均是夫妻关系,原告刘培东与被告刘培叶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刘培东、徐书香在莒南县坊前镇岳河新村自建住宅一套,后于1984年进行了改扩建,新建住宅共有堂屋六间及院落一处(四至为东至刘树录,西至刘元恩,南至胡同,北至胡同)。1992年3月26日,原告刘培东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界址调查员刘长生及丈量员郑加兴进行了丈量、勘界、绘图工作并记入地籍调查表。认定该宗242.52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2001年两原告搬至儿子刘树鹏住宅居住后该房闲置,闲置期间两被告向两原告借住该房至今未搬出。另查明,原、被告争议土地上原有堂屋六间,后因村里抽街两原告的六间堂屋被拆除三间,现该处尚有堂屋三间及宅基地一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涉及的242.5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不动产物权范畴,原告刘培东、徐书香主张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原告刘培东、徐书香于1984年建设,建设在其合法拥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之内,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实该房屋经法律行为转让的情况下,对原告刘培东、徐书香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应予以认可。被告刘培叶、胡同雪主张以600元的价格从二原告处转让了该宅基地及房屋,并提供了刘元苓、刘元民两位证人到庭作证,但两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足够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培叶、胡同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培东、徐书香在莒南县坊前镇房屋一套(正房三间)、院落一处(四至为东至刘树录,西至刘元恩,南至胡同,北至胡同,面积242.52平方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培叶、胡同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