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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秦雯与被告吕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雯,吕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3636号原告:秦雯,女,1993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爱云,女,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原告秦雯与被告吕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雯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爱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熟人,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9��元。此后原告虽屡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被告吕爱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吕爱云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2月25日,原告秦雯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吕爱云账户汇入19万元。现原告秦雯以被告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秦雯虽有汇款19万元至被告吕爱云账户的事实,但交易记录并未注明该款项的用途,且原告除汇款凭证外,并无其它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原告所汇款项的性质就是借款。故原告秦雯以被告借款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孔宪权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人民陪审员  韩 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