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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5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荣誉权纠纷2016民初153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5377号原告: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志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怀生、张则明,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伟。本院审理原告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博仕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广州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