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苏义生、安庆市大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义生,安庆市大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苏义生,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龙学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学新,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义生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学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龙学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