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雪福包林根公民身份号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林根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86号被拘留人:包林根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王雪福与包林根(2015)嘉善执民字第2486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包林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