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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1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太德故意伤害、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太德,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住湛江市麻章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抓获,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未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太德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戎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太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太德吸毒产生幻觉后怀疑其妻子刘某要报警抓他,并在家中安放了摄像头、窃听器等,故将刘某的头发捆绑在其所睡的房间的铁架高低床的上铺铁架上,逼问刘某将摄像头、窃听器安装在何处,刘某否认有安装摄像头与窃听器,徐太德就用家里的水果刀割伤刘某身体,后刘某无奈回答安装了摄像头、窃听器,徐太德又逼问摄像头、窃听器安装在哪里,刘某回答不出,徐太德继续用水果刀割刘某身体,导致刘某身体背部、腿部多处受伤,在刘某苦苦哀求下,徐太德才将其释放,随后刘某逃离现场时,徐太德又手持柴刀紧随其后冲出屋外。徐太德看到屋外有公安民警后,为逃避抓捕,在屋外叫嚣不准其他人靠近,随后,将在屋外围观的被害人洪某抓住并将其挟持回到屋内,用其家中毛巾绑住洪某的腿部并恐吓其不准乱动。当徐太德再次吸毒后又手持一把柴刀,抓住洪某的头发将其推出屋外,公安民警趁徐太德精神松懈时冲上前将其制伏并解救出洪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太德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太德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太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绑架他人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不是为了勒索,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太德辩称,我和我老婆在家里打架,洪某自己走进我的家,我吸毒太多,神志不清就绑架了洪某,我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太德是吸毒人员。2015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太德因吸毒产生幻觉后,怀疑其妻子刘某要报警抓他,并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窃听器等,故将被害人刘某的头发捆绑在其所睡房间铁架高低床的上铺铁架上,逼问刘某安装摄像头、窃听器在何处。刘某否认安装摄像头与窃听器。徐太德就持家用水果刀割伤刘某的身体。刘某只好说安装了摄像头、窃听器。徐太德又逼问摄像头、窃听器安装在哪里。刘某回答不出。徐太德继续持水果刀割刘某身体,导致刘某身体背部、腿部多处受伤。在刘某苦苦哀求下,徐太德给刘某松绑。刘某逃离现场时,徐太德又持柴刀紧随其后,出门时看到公安民警在屋外。为逃避抓捕,徐太德抓住围观的被害人洪某(2000年9月出生的女性未成年人)的头发将洪某挟持回到其住房,用毛巾被绑住洪某的腰部,控制住洪某,恐吓洪某不准乱动。徐太德再次吸毒后,用左手抓住洪某的头发,右手持一把柴刀,将洪某推出家门,提出要和在现场的儿子徐某2对话。徐某2上前和徐太德对话时,公安民警趁徐太德精神松懈的机会,制服徐太德并解救出洪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徐太德水果刀1把、普通家用柴刀2把、普通家用镰刀1把;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洪某自述没有受伤。另查明,2001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徐太德曾因吸毒多次被送强制戒毒、行政拘留;200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24日21时25分,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接到报警,2015年11月3日立案侦查。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2月26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徐太德无柄长约8厘米水果刀1把、普通家用柴刀2把、普通家用镰刀1把。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太德、被害人刘某、洪某和证人徐某1、吕某、徐某2、徐某3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徐太德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情况;被害人洪某法定代理人叶华玲的基本情况。4、徐太德故意伤害、绑架案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徐太德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其住所用刀割伤其妻子刘某及挟持在外围观的洪某,经不断喊话、劝说,徐太德持刀将洪某劫持至屋门口,要求与其儿子徐某2对话,在与其儿子对话中,民警趁徐太德情绪稍稳定时刻,冲上去抓住徐太德持刀的右手,并推开人质洪某,抓获徐太德的过程。5、证人徐某1(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徐太德的女儿)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上7时许,徐太德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的家中,持刀割伤被害人刘某。6、证人吕某(被告人徐太德的女婿)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上,被害人刘某在家中被徐太德用刀割伤和故意伤害。7、证人徐某2(被告人徐太德的儿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上8时许,其父亲徐太德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的家中割伤其母亲刘某以及持刀挟持绑架被害人洪某。8、证人徐某3(太平镇仙村村委会干部)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上8时许,其到案发现场时,看到徐太德将其妻子刘某反锁家中,大声质问刘某以及听到刘某的哭喊“救命”声音,后来刘某满身是血从屋内跑出来,徐太德右手持刀跟着出来并挥刀冲向人群,抓住洪某,挟持绑架洪某。9、民警曹佰政、黄观轩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的案发现场,处置徐太德持刀伤人及绑架人质事件。10、民警韦海东的证言及指认。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的案发现场,处置徐太德持刀伤人及绑架人质事件,并在现场抓捕徐太德归案。民警韦海东指认了照片中的柴刀,就是案发当晚徐太德绑架洪某的刀。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的家中被徐太德(即其丈夫)用水果刀、柴刀划伤背部以及被柴刀的刀柄打伤小腿。12、被害人洪某的陈述。主要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被持刀的徐太德扯住头发,拉进徐太德家里实施绑架。13、被告人徐太德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4日下午2、3时,我在家里吸了冰毒。晚上7时,我又在家里注射了“白粉”(海洛因)。因为过量,整个人很兴奋,自己都不知道想干什么,但我又很想干点什么。我就开摩托车到我仙村下村的一户人家中(具体是谁家我记不起来),我跑到那户人家的二楼楼顶准备跳楼,后来我老婆刘某和村里的人来劝我,我还拿砖头砸我老婆刘某,听了别人的劝后我决定不跳楼。我又开摩托车回到我自己的家,我开车很快,当时还有两台车在追我,但是他们追不上我。我老婆也跟着我回家继续劝我,我当时吸毒后很不清醒,感觉有人要害我,在家里装了摄像头和窃听器想监视我,我拿了把柴刀和水果刀将我和我老婆反锁在房间里面,我开始逼问我老婆,问她是不是在家里装了摄像头和窃听器,她说没有,我就用水果刀割我老婆的后背,割了好多刀,也流了好多血,后来我老婆承认了装了摄像头和窃听器,我叫她找出来,但她找不出来,我就又割她,当时外面有派出所的同志和村民在叫我开门,我一直不肯开门,后来我想通了,就开门将我老婆放了出去,我也出去,手里还拿着把柴刀,我看见外面围着有派出所的同志和村民,我就和围观的村民起冲突,我拿刀追赶村民,但我也怕派出所的同志抓住我,我就一手挥刀另一只手抓住了一个离我最近的女的头发把她抓回到我房间,我威胁她不准反抗,她也很听话,在家里我又吸了一回毒(海洛因),吸完后,我感觉我可能跑不掉了就把那个女的放了,我出到房间外面的时候就被派出所的同志抢了我手中的刀,把我抓住带到了派出所。14、被告人徐太德的辨认、指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2组照片(每组12张)辨认,被告人徐太德辨认出3号照片的人就是其妻子刘某;辨认出2号照片的人就是2015年10月24日晚,其绑架的女孩洪某;指认出照片中的刀就是2015年10月24日晚,其用来割伤其妻刘某的刀;指认出照片中的刀就是2015年10月24日晚,其绑架洪某所使用的柴刀。15、被害人刘某的辨认、指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组12张照片辨认,被害人刘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丈夫徐太德,2015年10月24日,在家中用刀割伤其身体多处的人;指认出照片中的刀就是2015年10月24日晚,徐太德用来割伤其身体多处的刀,刀把是在割她的时候搞断的,后因现场混乱,刀把不见了。16、被害人洪某的辨认、指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组12张照片辨认,被害人洪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人就是2015年10月24日晚,绑架她的人,他叫“八皮”。17、证人徐某1的辨认、指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组12张照片辨认,证人徐某1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父亲徐太德,2015年10月24日晚,其父亲徐太德在家用刀割伤其母亲刘某身体多处。18、证人吕某的辨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组12张照片辨认,证人吕某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岳父徐太德,2015年10月24日晚,其岳父徐太德在家割伤其岳母刘某身体多处。19、证人徐某2的辨认、指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3组照片(每组12张)辨认,证人徐某2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父亲徐太德,2015年10月24日晚其父亲挟持了其母亲刘某,并用刀割伤她;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人就是洪某,2015年10月24日晚其父亲徐太德持刀绑架洪某;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其母亲刘某,2015年10月24日,其父亲徐太德挟持其母亲刘某,并用刀割伤她;指认出照片中的柴刀是他家的,2015年10月24日晚其父亲徐太德用这把刀绑架了洪某。20、证人徐某3的辨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组12张照片辨认,证人徐某3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徐太德,2015年10月24日晚徐太德在家中用刀割伤妻子刘某身体多处,并绑架了另一个女人(这个女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2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1440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徐太德,被害人刘某。22、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湛公(司)鉴(DNA)字(2016)06042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提取的2号血迹以及现场大厅双层床下层提取的白色衣服,剪取表面可疑血迹与被害人刘某的血样STR分型相同;现场桌面上提取的带血卷纸,剪取表面可疑血迹与徐太德血样STR分型相同;现场摩托车速度表上提取的带血卷纸,剪取表面可疑血迹、现场徐太德住宅大厅内门口南墙处提取的水烟筒与徐太德血样STR分型相同;现场提取的1号可疑血样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徐太德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现场徐太余住宅门口提取的柴刀擦取刀面、现场徐太余住宅门口南侧沙堆上提取的柴刀擦取刀面、现场徐太德住宅院子内摩托车旁边提取的镰刀擦取刀面,未检出人血;现场提取的3号、6号可疑血迹和现场大厅双层床下层提取的白色衣服可剪取表面可疑血迹,未检出有效STR分型。该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徐太德,被害人刘某。2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5日1时5分至同日2时15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仙村中村6号徐太德家进行勘验,现场提取了6处可疑血迹、柴刀2把、镰刀1把、水烟筒1条、渗进有血迹T恤1件、沾有滴状血迹白色衣物1件。24、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民警抓捕被告人徐太德的现场执法视频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太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明知公安机关抓捕,为逃避抓捕而绑架未成年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徐太德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太德犯故意伤害罪、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太德有吸毒和前科劣迹,持刀故意伤害致伤其妻子,又为了逃避抓捕而绑架女性未成年人作为人质,依法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徐太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太德提出洪某自己走进其家,其神志不清而绑架了洪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均指实被告人徐太德抓住被害人洪某的头发,用刀架在洪某的脖子上把洪某挟持进被告人徐太德的家。故被告人徐太德的辩解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太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太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被告人徐太德的水果刀1把、普通家用柴刀2把、普通家用镰刀1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莫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