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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鸿新针织有限公司、蔡振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石狮鸿新针织有限公司,蔡振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133号原告: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卓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铤、胡顺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鸿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蔡振帮,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石狮市。原告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鸿新针织有限公司、被告蔡振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88元,减半收取16494元,由原告福州意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歆歆审 判 员  邱国旭人民陪审员  陈晓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