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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周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周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9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9号。负责人张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武,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源刚,该行职员。被告周晶,女,汉族,1986年06月08日生,住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告周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