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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9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联拓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9201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乙27号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鹏,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201楼。法定代表人马百友,董事长。被告北京联拓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49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董事长。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业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联拓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兴华物业管理公司六百六十六元。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