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10号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明飞,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富新镇。被申请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西湖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石莉玲,职务不详。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28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28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28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28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