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民催1号申请人: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狮径一组核电工业园A1厂房五层。法定代表人:吴晓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1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350660,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票面金额为57000元,付款人为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宁乡支行),收款人、持票人为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小飞达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萌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