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一案中,经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